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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80539号“澳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03: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47号
申请人:浙江巨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80539号“澳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7709号“澳邦”商标、第67144170号“奥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并不构成类似或近似性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主张申请。三、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杆;金属板条”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一现为在“金属门”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均为“澳邦”,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杆;金属板条”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杆;金属板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澳邦 商标 浙江巨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