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242884号“盛启源SHENG QI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05:29关于第68242884号“盛启源SHENG QI 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50号
申请人:青岛启盛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2884号“盛启源SHENG QI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45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市场营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