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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763378号“依香源 土鸡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07: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32号
申请人:昆明吉鑫调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品信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63378号“依香源 土鸡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依香源”为复审申请人已注册的在先权利商标,申请复审商标“依香源土鸡精”显著文字识别部分为“依香源”,“土鸡精”为行业通用词,不具备商标识别的显著性作用,该词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依香源 土鸡精”,申请商标“土鸡精”用在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依香源 土鸡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