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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3604号“珍果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07: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23号
申请人:河南九州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3604号“珍果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86450号“珍果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40705号“珍果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58195号“珍果屋Fruit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77443号“珍果园PRECIOUS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962668号“珍果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人现已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三已经由其他人继受,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于2018年5月10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被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三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三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珍果优选”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珍果坊”、引证商标二“珍果轩”、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珍果园”、引证商标五“珍果优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1类“新鲜蔬菜;椰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第31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五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珍果优选 商标 河南九州汇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