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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78820号“GAA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08: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07号
申请人:盖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8820号“GA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汇,是申请人智慧的结晶,同时也是其字号的相近演绎,做到了对企业一贯商誉的继承与延续,具有同一性,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128230号“GALA”商标、第52307794号“GALA”商标、第58759111号“GALA JEWEL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GAAL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