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39034号“小懒养车 xiaolanyangche.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11:14xiaolanyangche.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56号
申请人:北京车掌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臻鼎企邦(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9034号“小懒养车 xiaolanyangche.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3024号“小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懒养车官网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小懒养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小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