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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2228号“问鼎中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12: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95号
申请人:库玉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2228号“问鼎中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33类商品上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在先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问鼎中原”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问鼎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