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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6184号“微电时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17: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50号
申请人:襄阳微时代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6184号“微电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5572号“微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1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另,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但鉴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微电时代及图 商标 襄阳微时代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