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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76630号“金燕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2: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72号
申请人:深圳金燕庄燕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76630号“金燕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34451号“一庄燕金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不予注册复审审理中,尚未丧失在先商标权利。
2. 驳回决定中还引证有第64898261号“金品燕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猪肉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本案不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金燕庄 商标 深圳金燕庄燕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