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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0930号“CS PHARMACEUTIC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4:17关于第67190930号“CS PHARMACEUTICA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13号
申请人:创盛桥康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0930号“CS PHARMACEUTIC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3018号“CS”商标、第60766545号“C&S”商标、第62753662号“C&S”商标、第62753702号“C&S”商标、第60799563号“C&S”商标、第58168657号“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区别明显,并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应判为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尚未注册成功,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有失公允。三、引证商标一、六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注册。四、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注册申请均经我局作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消毒剂;产包”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医用酒精;外用酒精;医用洗浴制剂;抗菌洗手液;抑菌洗手液;含药物的牙膏;含药物的洁牙剂;含药漱口水;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空气净化制剂;卫生内裤;卫生巾;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失禁用护垫;婴儿尿裤;成人尿布;消毒纸巾;消毒湿巾;牙用光洁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至五现均为在“医用酒精;外用酒精;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CS”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主要识别文字“CS”、“C&S”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