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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3209号“数字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5: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86号
申请人:上海国般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3209号“数字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65369号“数字半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即将生效,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银行、资本投资、经纪、担保、信托、典当、保险咨询、金融咨询服务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现为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农场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共用办公室出租、商品房销售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数字岛”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汉字“数字半岛”,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农场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共用办公室出租、商品房销售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组织收款、融资租赁、电子转账、担保、信托、典当、共有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数字岛 商标 上海国般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