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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355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7:41关于第683355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88号
申请人:洛阳哈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35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60358号图形商标、第676992号“PEAK及图”商标、第15946785号“ACERIGERX及图”商标、第6255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读音、整体外观和含义上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可共存在类似商品上,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PEAK及图 商标 洛阳哈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