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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66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9:06
豫景瑞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64553号“D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二的外文识别部分“DR”及其设计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宝石;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豫景瑞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