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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9108号“唐思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30: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47号
申请人:北京星纪开元科技(唐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9108号“唐思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推广,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曝光度,且申请人已有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特殊含义,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不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复审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多媒体设备维修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唐思达”,经查询中华英烈网,该标志中“唐思达”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唐思达 商标 北京星纪开元科技(唐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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