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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3370号“八字连姻BAZILIANY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31: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43号
申请人:山西省裕沸腾祥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山西省千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3370号“八字连姻BAZILIANY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04888号“明月有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显著性及呼叫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极强,且以普通公众的认知,不具有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多个与申请商标一致且含有“八字”、“联姻”相关词汇的标志注册成功。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通过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如果申请商标被予以核准注册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截图、百度及360搜索以“八字连姻”为关键词检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且文字“八字连姻”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八字连姻BAZILIANYI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