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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74409号“黄河光储 YELLOW RIVER ENERGY STOR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32:05ENERGY STORAG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92号
申请人:黄河鑫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川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4409号“黄河光储 YELLOW RIVER ENERGY STOR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2303号“黄河钢构 HUANGHEGANGGOU及图”商标、第56475214号“黄河电力”商标、第56502543号“黄河矿业”商标、第56528060号“黄河电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签订合同、申请人关联公司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合金;金属制屋顶覆盖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钢结构建筑;铝锭”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黄河光储”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