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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8950号“@ COTT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33: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14号
申请人:库迪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8950号“@ COT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55844号“可迪 CORTTI FOOD”商标、第5298519号“@”商标、第32597438号“@M”商标、第51299961号“@ YOU ME COFFEE”商标、第67056377号、第57875336号“CO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43类服务上的第54768993号“COTTI COFFE”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延续。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五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 COTTI”与引证商标六文字“COTI”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 COT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