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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5974号“康德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35: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98号
申请人:汕头市康德堂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5974号“康德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1222号“康德堂”商标、第45623360号“贵州康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guizhougongchengguanliyouxiangongsi KD及图”商标、第12074992号“德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康德堂”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中文“贵州康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均包含显著识读的中文“康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三中文“德康堂”仅文字排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最终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康德堂 商标 汕头市康德堂医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