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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38942号“苏稳医疗 S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36: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76号
申请人:滑金西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8942号“苏稳医疗 S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常见词组,具有独特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理应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6572号“S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中文“苏稳”,经查询中华英烈网,“苏稳”确为我国烈士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含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