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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68002号“中科联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0: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26号
申请人:山东雪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8002号“中科联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80985号“中航联创”商标、第19144559号“中科亚创”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中科联创”与引证商标一汉字“中航联创”、引证商标二汉字“中科亚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中科联创 商标 山东雪林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