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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8256号“将满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1: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73号
申请人:杭州转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8256号“将满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64422号“满将 MAN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将满”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互为逆序,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将满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