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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95684号“BAIJIA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5:44关于第68695684号“BAIJIA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48号
申请人:温岭市泓琳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95684号“BAIJIA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32492号“百家新BAIJIAXIN BJ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75065号“百家新BAIJIA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687571号“Baijia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41919号“波涛Bo Tao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包装袋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BAIJIAXIN”,与引证商标一“百家新BAIJIAXIN BJX”、引证商标二“百家新BAIJIAXIN”、引证商标三“Baijiaxing”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BAIJIAXIN及图 商标 温岭市泓琳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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