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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4101号“慕思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7: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627号
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4101号“慕思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49894号“慕晚思梦”商标、第27963115号“慕斯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慕思”系列商标延续性注册,“慕思”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慕思”商标受保护记录、在先裁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慕思梦”与引证商标二号“慕斯梦”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家养宠物用床”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养宠物用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慕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