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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40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7:42
杭海股份 HANGHAI STOCK及图、第59009840号图形商标、第11832009号“LETIAN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维修电力线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维修电力线路、维修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