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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3002号“美丽童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9: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26号
申请人:湖州美丽童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3002号“美丽童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7312号“美美童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71290号“美丽神话 BEAUTIFUL MY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舞衣;跳鞋;服装带(衣服);婚纱;领带”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袜;长袜;帽”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美丽童话”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美美童话”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美丽神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毛衣;服装;内衣;羽绒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帽;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美丽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