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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6163号“长集牛煲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0: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08号
申请人:潘恒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6163号“长集牛煲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的设计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商标已在第35类获准注册,且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长集牛煲屋”使用在饭店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