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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1153号“MOSS T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3: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012号
申请人:孤星人日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1153号“MOSS T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形成了较大影响力和紧密联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81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帐篷”商品上使用至今,已有超过65年历史,远早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登山或野营用帐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遮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MOSS 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