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77549号“CARBIT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6:10关于国际注册第1677549号“CARBIT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46号
申请人:CARBITEX, INC.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7549号“CARBI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G919831号“CAPRI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919831号“CAPRI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ARBITEX”与引证商标一、二“CAPRITEX”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用于汽车、家庭和商业内饰的纺织织物;碳纤维复合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24类“纺织物;针织织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5类“包括鞋和靴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 商标 CARBITEX INC.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6643263号“GOODLY LIGHT GD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