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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99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9:10
虞味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511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美容面膜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且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美容面膜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点、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美容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虞味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