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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5433号“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59: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54号
申请人:上海秦耀航空试验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轩(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5433号“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9472号“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43688号“秦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54426号“秦十二府 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89542号“大秦兆业 秦DECHIN HOL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49059号“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499744号“秦之味 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34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747190号“秦塬 秦QI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3年3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止,处于续展申请宽展期内。2、引证商标四其专用权至2023年1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土地测量”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图形部分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秦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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