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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48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0:15
UNIWEATHER及图、第44217452号“美团安心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3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3501、3502、3504至3509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沟通信息、发票、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3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服务上的驳回决定部分视为生效。本案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聘;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UNIWEATHE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