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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21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2:05关于第667621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50号
申请人:句容市联信水果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2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2417号图形商标、第44692015号图形商标、第58783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稳定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DERIP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