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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787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2:48关于第664787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30号
申请人:广东银浩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87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378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97734号“TEL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使用多年已形成社会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获准注册商标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TELDEA及图 商标 广东银浩智能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