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15507号“美立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4: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26号
申请人:北京缔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5507号“美立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80942号“美立刻”商标、第10187790号“美立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美立刻 商标 北京缔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