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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1607号“夷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4: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94号
申请人:江木雄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汇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1607号“夷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627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