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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40951号“留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5: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89号
申请人:铜陵市留连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铜陵思创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0951号“留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66759739号“留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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