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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27247号“时珍阁润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06: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95号
申请人:重庆时珍阁润祥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27247号“时珍阁润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医用营养品”商品项目上的复审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第41703885号“时珍阁润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第41686531号“时珍阁润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宣告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放弃“医用营养品”商品项目上的复审商标,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剂;兽医用药;灭微生物剂;消毒纸巾;中药袋;牙用光洁剂;人用药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剂;兽医用药;灭微生物剂;消毒纸巾;中药袋;牙用光洁剂;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时珍阁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