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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9605号“FREEDOM GROOM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1: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68号
申请人:义乌领星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9605号“FREEDOM GROOM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7922619号“THE GROOMING SOCIETY及图”商标、第61481162号“FREEDOM GROOMING及图”商标、第61483099号“FREEDOM GROO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呼叫、字母构成和整体含义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剃须刀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剃须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FREEDOM GRO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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