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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27976号“阿帆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2: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45号
申请人:阿帆缇餐饮管理(海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德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7976号“阿帆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06622号“啊帆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从文字内容、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二、引证商标应当已被驳回且未复审,引证商标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当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帆缇”与引证商标“啊帆提”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阿帆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