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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1766号“拿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5: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24号
申请人:河南训林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1766号“拿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95741号商标、第669387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于不同地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设计、销售单、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 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拿鱼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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