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6460008号“昌启邻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5: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60号
申请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明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昌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商陶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5日对第56460008号“昌启邻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邻里”为申请人最早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部分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损害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南方日报影印件;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3、案外人标识相关网页截图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店铺照片、产品包装照片、赠品图片、大众点评页面截图、消费者评价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相关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成立时间远早于申请人名义变更时间,申请人字号具有抄袭被申请人名称的嫌疑。“邻里”商标已被案外第三人注册,申请人并不享有在先权利和在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获得的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养老院服务上。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敬源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昌邻美食店,在2019年4月19日首次申请注册了第37657427号“昌盛鄰里”商标,后转让予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100余件“邻里”系列、“LUNLEI”系列、“抡擂”系列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首次申请注册第56249117号“邻里”商标。
4、被申请人“邻里”系列、“Lunlei”系列、“抡擂”系列、“LUNLEI 手打柠檬茶”商标申请日均晚于申请人相应的“邻里”、“Linlee”、“LINLEE·柠檬茶”系列商标。如第56297656号“Lunlei”商标与第48903370号“Linlee”商标、第58638357号“LUNLEI 手打柠檬茶 ”商标与第56765664号“LINLEE·柠檬茶”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诚信原则的规定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南方日报影印件仅一次报道,且并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养老院服务,故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养老院服务上其“邻里”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21年之前申请人已将“邻里”、 “LINLI”标识使用在柠檬茶等商品上,并在广东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区的同行业从业者,其对申请人上述标识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经我局审理查明2、3、4可知,申请人早在2019年即已注册了“昌盛鄰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才首次申请注册“邻里”商标,且被申请人注册的“邻里”、“Lunlei”、“抡擂”、“LUNLEI 手打柠檬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邻里”、“Linlee”、“LINLEE·柠檬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书写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店铺装潢、外观效果、产品包装样式、营销方式、店铺地理位置等均与申请人雷同,已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抡擂LUNLEI”与粤语“邻里”、“Linlee”发音相近,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在先的“LUNLEI”、“昌盛鄰里”等商标反复注册,对此被申请人未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店铺装修风格、产品包装样式、营销方式,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故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虽然申请人成立时间晚于被申请人,但双方字号并不近似,故被申请人相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昌启邻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