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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7784号“DAZZLE ATEL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5: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19号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7784号“DAZZLE ATEL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99899号“Q-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待其撤销注册后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营业范围信息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网页打印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撤三决定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DAZZLE AT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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