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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8276号“星环计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6: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90号
申请人:星环计划(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8276号“星环计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480751号“星计划”商标、第48908349号“星计划”商标、第14870561号“星环影城ETERNAL STAR CINEMA ES”商标、第32981522号“星环云课堂”商标、第35168378号“星环大数据”商标、第39688531号“星环科技 TRANSWARP”商标、第48954864号“星环信息科技”商标、第61256784号“星环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且分属不同地域范围,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星环计划”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无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星环计划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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