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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9833号“花生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9: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36号
申请人:北京博雅艺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9833号“花生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第16428008号“花生游 HUASHENGYOO.COM及图”商标、第21904981号“花生游 WWW.HUASHENGYO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类似的服务。申请人已对第20124811号“花生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相类似的服务,故我局在导游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花生游 商标 北京博雅艺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