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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1347号“巴城小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1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93号
申请人:李玫靓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1347号“巴城小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1489号“巴城伊丽梦纱”商标、第17825076号“巴城养蟹人家及图”商标、第40580913号“巴城苏蟹”商标、第11516728号“巴城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巴城小菜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