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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60369号“伯乐招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4: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1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0369号“伯乐招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3501,3502,3503,3506,3507群组“招聘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专业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仅就3504群组指定使用服务进行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1448号“伯乐居”商标、第21898210号“5A伯乐”商标、第17796986号“新伯乐 Xinbole”商标、第9596070号“金伯乐及图”商标、第4984265号“伯乐人才 WWW.86JOB.COM.CN及图”商标、第10401629号“小伯乐 XIAOBOLE”商标、第15239306号“伯乐名车 BOLE CAR及图”商标、第21893199号“大伯乐”商标、第27773506号“伯乐严选”商标、第36519313号“伯乐购”商标、第10467118号“铂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十三)不再阻碍申请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817号“伯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92101号“伯乐工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274850号“柏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受众,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四、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人员招聘、招聘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伯乐招聘相关介绍、在先驳回复审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三处于宽展期内,尚未失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招聘咨询服务申请复审,放弃“招聘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专业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人员招聘、招聘咨询以外的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四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伯乐招聘”与引证商标四“伯乐”、引证商标十二显著认读文字“伯乐工场”、引证商标十四“柏乐”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招聘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四、十二、十四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伯乐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