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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8382号“黄金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5: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29号
申请人:山东首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8382号“黄金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黄金蛹”为申请人名下“黄金蛹”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黄金蛹”为29类别商品一脉相承的系列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使用“黄金蛹”在29类上已经多年,并未产生任何误认或缺乏显著性的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黄金蛹”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惟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黄金蛹”网上店铺页面截图、后台截图;销售发票;运营记录;产品送检报告;部分印刷材料;全国销售范围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黄金蛹”构成,使用在“加工过的人食用蜂蛹;人食用蚕蛹;蜂蛹”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黄金蛹 商标 山东首席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