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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458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7:43
MR.MEECO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打击乐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R.MEEC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