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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26210号“六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58号
申请人: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6210号“六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3年对第65614673号“六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六物 商标 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