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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06055号“奥特顺咽Ourdiet Swall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30:49关于第66406055号“奥特顺咽Ourdiet Swall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18号
申请人:广州奥迪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6055号“奥特顺咽Ourdiet Swal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申请人是一个以吞咽康复、肿瘤康复等前沿领域培训为入口,以奥迪特康复大学为引领,打造康复 生态信息系统为目标的体能康复领军者。申请人于2013年推出了中国第一家吞咽障碍增稠剂(即奥特顺咽)。本案申请商标是在先商标的延续,且与在先商标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临床、吞咽障碍和管理战略、微博截图、宣传图片、产品图片、线上销售页面截图、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奥特顺咽Ourdiet Swallow”,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而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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